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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权职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重复交叉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舟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发函〔2005〕35号),同意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划转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处罚职能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的职能
  (一)原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原由市环境保护局行使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原由市公安局行使的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原由市水利围垦局行使的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在普陀山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行政处罚权外,原由市旅游局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导游、旅行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原由市物价局行使的价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明码标价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普陀山行政执法分局。
  划转职能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处罚方式详见附件。
  二、划转的时间
  上述原由城建、工商、公安、物价、水利、环保、旅游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一次性划转,并在2007年年底前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三、管辖的区域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为新城和舟山经济开发区滨港(A)区;并直接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跨区违法案件和燃气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和重大执法活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普陀山行政执法分局的执法范围为普陀山行政区域。定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执法工作。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已经划转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相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联系制度。
  (三)相关部门在对涉及上述事项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等行政职权时,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上述行政许可行为的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内的,应移送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四)市、区公安机关派员进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定海区、普陀区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权职能的划转工作。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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