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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7 生效日期: 2007-05-27
发布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市并没有绝迹,一些地区出现抬头、反弹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涉及跨县(市、区)、跨市、跨省间的重大案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3号)下发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取缔了一批传销窝点。为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办发〔2006〕60号、浙政办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以及利用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和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别是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的惩处力度,绝不能使其形成气候,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快侦、快结、快诉。对从事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要防止传销人员非法集结,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桐乡、海宁、嘉善、平湖及市本级等传销违法活动相对比较集中及外来人口相对比较集聚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必使传销违法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其他地区也要保持高度警惕,防微杜渐,基本杜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绝不能让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市重新抬头。
   二、明确职责,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
   本次专项行动以工商、公安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力度,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工商部门要发挥“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网络作用,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案件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部门要结合户籍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和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传销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传销人员拒绝和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工作,打击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经贸、外经贸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违法活动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传销工作的合力。
   三、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严厉惩治为传销违法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努力形成防范、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群防群治的局面。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措施,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欺骗性,切实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在校大学生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对一些传销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协同配合,推进禁止传销的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努力形成认识传销、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动员部署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完善工作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活动情况进行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总结报告于2007年8月10日前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并做好迎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我市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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