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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9 生效日期: 2008-01-09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9号)要求,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三)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1.普查对象:武汉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含放射源,以下同)、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2.普查范围:
  工业源:主要普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对其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三)普查内容及普查污染物种类
  普查内容及普查污染物种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各区(管委会)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二)普查步骤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2007年7月一2008年1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下发相应的软件;确定清查企业名单,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建立相应的清查数据库;开展普查培训,1月底前各区(管委会)完成所有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聘任、培训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一2008年5月):
  2008年2月底前各区(管委会)完成数据处理的组织、录入人员聘任、培训工作;完成数据处理软件安装与部署等准备工作。
  2008年2一4月各区(管委会)完成对排污单位普查表填报与人工审核。
  2008年5月10日前各区(管委会)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2008年5月20日前各区(管委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普查办)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通过验收后报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
  2008年5月30日前,市普查办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6月一2009年6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由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
  各区(管委会)要设立本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
  (三)部门分工
  1.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业源(含放射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区(管委会)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普查工作;
  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工作;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1)国控重点污染源中污染源普查与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承担。
  (2)省控重点污染源(不包括国控重点污染源)普查与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负责承担。
  (3)农业源普查与监测由农业局负责组织落实。
  (4)放射性污染源普查与监测由市辐射及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落实。
  (5)生活源普查与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落实。
  (6)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之一。
  (7)其它上述未包括污染源普查与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由相关各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落实。
  (四)培训工作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方可开展普查工作。市普查办负责各区(管委会)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区(管委会)负责普查员的培训。
  (五)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市普查办依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区(管委会)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的,必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始终。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区(管委会)财政共同负担。各区(管委会)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建设;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部分工作经费;污染源普查监测专项经费;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数据库污染源档案建立;以奖代补,对普查工作做得好的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各区(管委会)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工作经费、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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