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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缓解交通拥堵矛盾,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我省城市人口密集、公共资源紧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深化行业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目标: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优先地位,城市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与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公交线网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等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内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其它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内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以上。小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长株潭一体化公共交通网络系统初步形成。
  三、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等城市应根据城市功能布局,把公交专用道系统和城市交通换乘枢纽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抓紧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与修订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市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
  2007年底前,各地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编制规划的,设市城市必须在2008年7月1日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对规划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今后凡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城市不得投放或增加出租汽车运力。省建设厅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各设市城市实现现有占道的公共汽车首末站全部退道进场。要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运行”的原则,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民航、铁路、长途车站、港务客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节点应建设大型公共交通枢纽中心,形成市内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的有序衔接和转换,使乘客能及时换乘公共汽车进入市区。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各大中城市要把公交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现有主干道上逐步辟建公交专用道,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应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通过公交专用道建设使中心城区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
  (三)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建设。要根据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五、着力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车。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各地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公共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同时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状况,加强出租汽车宏观调控及总量规划,保持供需均衡。
  (二)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道路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似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长沙市要率先启动快速公交系统(BRT)的可行性研究,力争在“十一五”内开通BRT系统专用线路。
  (三)稳步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准时、环保等优点,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长沙市要把轨道交通项目作为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前期工作,规划控制预留建设用地,积极探索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增值的政府收益,应主要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管理。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体系。
  (二)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每年有稳定的增长。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等,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健全补贴和补偿制度。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落实经济政策。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对因实行低票价造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政府进行专项补偿,补贴和补偿应按月或季度定期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残疾人等优待人群免费乘车的具体办法,发放免费乘车证,同时把乘车“意外伤害险”一并明确与落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五)认真执行扶持优惠政策。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应全额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免征车船税及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站点、站亭(棚)等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财政、物价、建设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公布收费明白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七、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一)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要坚持“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政府要对骨干公共交通企业保持控股地位,大力扶持骨干公共交通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规模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二)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要求,有序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行为。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与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采取招投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准点守时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格特许经营合同管理,对经营困难、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三)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建立公交服务保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
  (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和服务水平。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提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公交车辆运营调度,缩短乘客等侯时间;加快车辆更新步伐,大力推行安全、舒适、环保、节能、低地板公交车;推广公交IC卡电子票证,鼓励推行使用跨行业,跨地区通用及老年人、残疾人等优待乘车群体计次的IC卡电子票证;认真抓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行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
  八、切实保障行业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九、加强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涉及面广、改革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发展社会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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