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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 2008-01-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石柱府办发[2008]2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3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宣传,群众参与,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充分发挥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县各级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郭先文任组长,县长助理、公安局局长张永红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工商局、法制办、教委、交通局、建委、市政局、经贸委、质监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文广新局、民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消防大队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燃放办)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张晓康副局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县供销社、县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组织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和工作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县公安局: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县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县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相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县供销社:负责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
  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等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县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加油(气)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等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教委: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建委:负责组织对全县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武装部:负责对驻石部队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石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环保局: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县武警中队:负责在重点时段协助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部位的巡逻、看护。
  林业、园林绿化、文物、民政、电力、客运站、国土房管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加强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根据《条例》规定,我县烟花爆竹由县供销社实行专营管理,我县燃放烟花爆竹要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公安、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县安监局、县工商局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工及“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审批销售网点,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08年1月15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县城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2.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8年春节期间我县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8大类223个品种,烟花与鞭炮的比例为8:2,具体品种、规格由市政府燃放办于2008年1月20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允许销售、燃放的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均贴有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
  3.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一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为60件。
  4.配送、销售烟花爆竹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从2008年1月25日至2月21日止;销售时间:从2008年1月30日开始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证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专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5.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08年2月6日(农历12月30日)至2月21日(农历正月15日),每天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堵源截流,严查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行为。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5日止,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进入我县的黄水、西沱、临溪、沙子、马武、下路等镇的省市县边界要道,以及进入县城的三个收费站,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堵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进入我县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与运输证是否相符。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5日止,安监、工商、供销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查处违法销售、储存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的销售行为,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烟花爆竹。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的,安监、工商部门采取行政处罚外,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由安监部门吊销许可证,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请经营烟花爆竹。县供销社要加强专营公司的管理,防止销售网点隐密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
  2.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燃放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按照职责分工交由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认真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加强燃放安全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创和谐”主题,开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
  1.宣传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引导市民明确“定销售、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的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止及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引导市民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产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掌握正确的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不当燃放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加强市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尤其是要重点宣传违规燃放礼花弹、超规格产品及酒后燃放的违法性、危害性。同时,引导市民自觉适度地进行燃放,以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伤人的几率和环境污染
  2.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学校放假前,县教委要组织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我是遵守安全燃放规定小主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中小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使宣传工作进学校。县建委要组织全县建筑单位对民工开展“争做守法新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限放宣传品,使宣传工作进工地。县武装部要组织驻石部队开展“维护燃放法规的严肃性,我为第二故乡社会安全稳定作贡献”的宣传活动,做好军事设施的安全守护工作,使宣传工作进部队大院。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在社区、村组广泛开展“遵守燃放规定,共创和谐家园”宣传活动,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使宣传工作进社区、村组。
  3.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刊载领导讲话、致市民和法人代表一封信、发布《公告》、发放宣传品、播放宣传片、公益广告、报道收缴销毁非法烟花爆竹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部门发送提示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手机短信;开展集中宣传。2008年1月26日为全市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繁华场所设置宣传站,向广大市民宣传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散发宣传资料,接受市民咨询等。
  (四)严格现场监管,维护好燃放秩序
  1.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为:(1)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休闲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2)重要军事设施、通讯设施、仓(储)库驻地,文物保护单位等;(3)县内各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4)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各教学、科研场所100米范围内;(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各级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6)居民棚户区及城镇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上;(7)县城建成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县禁放区域的划定。2008年1月20日前,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由安监部门督促落实。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范围的划定标准,也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志,
  2.强化重大危险源的排查与监控。2008年1月15日前,县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预防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定严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2008年2月6日至2月21日期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3.确保销售点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销售网点经营者要落实1一2人维护好销售网点购买秩序和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燃放秩序维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志愿者,加强燃放秩序维护力量;在除夕、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村)委会、内保单位的冶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巡逻、看门护院,保证重点时段各类维护力量部署到每个燃放现场,做到每条街、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群都有干部、群众看守,维护燃放秩序。
  5.加强消防灭火和救治措施。2008年1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集中开展清理可燃物行动,消除火灾隐患。同时督促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自备消防力量,组织街道干部、保安员、治保积极分子成立火灾事故处置队,开展消防灭火演练,配备扫帚、竹竿、铁锨、水桶、灭火袋等简单灭火器具,对第一时间内发现的火情进行有效扑救、控制。县消防大队要针对居民棚户区、旧房密集区、消防车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场所,制定详细、全面的消防灭火预案,落实值班执勤力量。在除夕、正月十五等重点日,要启动二级战备方案,派出消防车在各主要道路上进行巡视,一遇火情,迅速出动,及时扑灭,严防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县卫生局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县卫生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倒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讲政治、保稳定、保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及时调整、充实燃放烟花爆竹领导组织机构,精心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大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和经费、装备投入,保证市委、市政府对燃放工作的部署在我县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的安全监管领导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措施到位。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县政府燃放办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畅通信息,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各乡镇各部门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县政府燃放办,工作总结于2月26日前报县政府燃放办。所报材料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县政府燃放办地址:石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传真电话:73334114(注明交治安管理大队)电子邮件信箱:p-szy-za@gaj.cq,值班、举报电话:110、73334108,联系人:曾鉴、陈堃)。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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