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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1-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深建规[2007]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二十五 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 二十条;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条、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三)具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注册资金标准见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政策法规栏);
  (四)具体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有关资质标准的规定(详见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政策法规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条。
  五、申请材料
  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各1份);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各1份);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各1份);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设备购买发票、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原件各1份,工伤保险可与养老保险凭证合一;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增加材料1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毕业证书需经深圳市人才大市场验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需为广东省内人事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8号)。
  六、申请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收文窗口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申办。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由深圳市建设局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进行审核;
  (二)深圳市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间不计在内)内做出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该资质范围内的建筑业经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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