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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抓好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设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江阳污水处理公司是我市唯一的污水处理厂,年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5万吨,由于排水管网设施不配套,实际处理能力只有3万吨/年,远远没有达到设计目标。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限期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对新建城区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旧城管网的改造,解决城市中心半岛部分区域生活污水能进入江阳污水处理公司,分年度达到设计能力的处理目标,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
    二、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
    尽快启动二道溪、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等6家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一)工程建设进度目标:二道溪(龙马潭区)、泸县、合江、纳溪、古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开展立项、环评、可研和设计,在自主积极推进的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国债资金的投入和采取BOT模式等方式),全面动工建设,确保项目在2009年年底前竣工验收。叙永县因属三峡库区上游区,可推迟一年,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
    (二)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我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
    (三)市政府从2008年起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抓环保工作的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奖惩。
    (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情况将与各区县总量减排任务挂钩,按城市化粪池污染物处理量预减污染物排放量;与各区县的重点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匹配挂钩,只有按进度开展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区县,市上才对该区县新上重点项目配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三、加快污水处理收费开征步伐,合理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一是2008年6月底,我市位于沱江流域中心城市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其余县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二是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区县,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立项建设的时间要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三是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根据物价指数和运行成本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不到保本微利的,各区县可结合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区县政府给予资金补贴或政策支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和防洪规划要求。凡是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新建、改造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编制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先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五、认真抓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监管
    已建或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安全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可派员参加),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每个季度行业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安全问题进行通报。一年之中,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安监、环保等污水行业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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