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人口计生[2007]25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
  现将《无锡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第四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发放与服务。

    第六条 本规范中的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是指依法由国家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是指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对下级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
  (三)负责药具需求计划的编制、汇总、分析、上报及分配工作;
  (四)负责对市(县)、区药具调拨,做好药具储运及质量管理工作;
  (五)负责药具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
  (六)做好药具统计分析、发放服务、队伍建设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做好药具管理工作;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药具规范化管理;
  (三)统计、编制、报送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四)做好药具存储、质量管理、免费发放、信息统计、科普宣传和优质服务等工作;
  (五)定期对镇(街道)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开展药具工作,定期对镇(街道)药具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镇(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做好药具的储存、发放统计、科普宣传和督促基础随访服务等工作;
  (三)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
  (四)定期对村(社居委)级药具发放与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村(社居委)级药管员承担以下任务:
  (一)做好药具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二)及时核实和上报药具需求数量、使用人数和相关信息;
  (三)宣传普及药具知识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知情选择;
  (四)做好药具咨询、随访服务和使用信息反馈工作;
  (五)做好流动人口的药具发放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岗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药具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计划、统计、财务、仓库管理、质量管理、宣传等岗位。具有医(药)学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业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计划统计、仓库管理、质量管理等岗位。具有医(药)学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业务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镇(街道)级药具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 村(社居委)级应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兼职药管员。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居委)三级药具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一次,新任人员实行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
第四章 计划与统计


    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要求如下:
  (一)编制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二)药具需求计划每年上报一次,镇(街道)级为上报起报单位。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需求计划需经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逐级汇总报至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市药具管理站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综合平衡、汇总,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药具管理站。
  (三)市、县(市、区)级药具需求计划制定,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的半年报表中使用药具人数为基数,同时考虑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动人口规模、年标准使用量、预计年末库存、当年分配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因素。
  (四)市药具管理站依据订购计划和县(市、区)上报的需求计划,编制县(市、区)药具分配计划。县(市、区)根据镇(街道)上报的需求计划编制下达镇(街道)药具分配计划。
  (五)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对分配计划的执行、调拨、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十九条 统计及分析工作要求如下:
  (一)实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报表、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和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制度。
  市级负责上报《地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县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上述三表以下简称为《药具购调存报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所有报表均为全年报表。
  县(市、区)级负责上报《县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全年报表)、《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半、全年报表)。
  镇(街道)级负责上报《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
  (二)县(市、区)级及以上《药具购调存报表》需通过虚拟专网上报。市级同时还需上报《药具购调存报表》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1月20日。市级《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要以邮件方式上报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纸质报表,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1月30日。县(市、区)级《药具购调存报表》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1月10日。《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的半年报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7月20日,全年报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1月20日。
  (三)报表必须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报送及时、逻辑关系相符。

    第二十条 帐表管理要求如下:
  (一)市级药具管理机构须永久保存《药具使用人数报表》、《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药具购调存报表》。《药具需求计划表》、《药具进、销、存分类明细帐》、《出入库单据》、《报损审批表》、《盘盈(亏)审批表》的保存期不低于五年。
  (二)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须永久性保存《药具使用人数报表》、《药具购调存报表》。《药具需求计划表》、《药具进、销、存分类明细帐》、《出入库单据》、《报损审批表》、《盘盈(亏)审批表》的保存期不低于五年。
  (三)镇(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须永久保存《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药具发放分户帐》、《药具进、销、存明细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四)村(社居委)级《服用药具人员花名册》的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收发迅速、避免事故”的要求,做好仓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具库房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标准为:市级300平方米,县(市、区)级40-70平方米,镇(街道)级1-2个药具专柜,村(社居委)级1个药具专柜(箱)。

    第二十三条 药具库房要配备货架、托盘、空调、除湿机、温湿度仪,安装防火、防盗、防晒设施,确保宽敞、通风、干燥,做到无虫害、无鼠害、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四条 常温库温度控制在0-30度之间,阴凉库温度控制在0-20度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二十五条 药具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区为绿色,待验区为黄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级药具仓库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药具要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垛码整齐,挂牌示意,定期翻垛。
  药具垛堆与墙间距要大于30厘米,垛与地面间距大于10厘米,垛与垛之间的距离保持1米左右,其余间距一般为10-20厘米。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分品种、批号、规格分别建帐。每个季度末由计划员、仓库保管员及财务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发生盈亏时,要及时找出原因,填写《盘盈(亏)审批表》,经本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帐务调整。

    第二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对储存的药具应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易变质、近效期的药具(失效期前6个月)应重点养护,按月检查一次并填报效期报表。在检查中,对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进行抽样送检。对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及时通知质检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药具出库应遵循“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库手续,凭出库单发货。
  药具出库时应按规定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停止发货。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市级药具管理机构管理使用。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要严格按照药具专项经费管理与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科目设置支出明细账。

    第三十二条 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同级和上级人口计生、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上级药具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具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及时收集和反馈药具质量及药具不良反应/事件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下级药具管理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在药具的入库、在库、出库过程中进行验收、养护和验发工作。
  市、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要在药具入库时、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药具出库时,对药具产品质量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库存药具要结合季度盘点对药具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在库养护记录。
  镇(街道)、村(社居委)两级药具管理员要对发放药具品种、数量、包装批号等情况进行核对检查,重点做好使用药具对象的随访工作,及时报告药具质量问题及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个例。

    第三十六条 建立药具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对群众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的药具质量问题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反馈。每半年以镇(街道)为起报点,填写《计划生育药具质量信息报告表》并逐级上报。如遇重大质量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建立药具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基层药具管理员要结合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工作,加强药具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发现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须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诊断确认后,填写《计划生育药具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个例报告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严格药具报损管理制度。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具,要按照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和处理。
第八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药具的发放与服务。

    第四十条 农村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保健站的大型企业,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四十一条 改革和创新免费药具发放模式,全面启用《计划生育药具服务一卡通》,坚持上门服务与主动领取相结合,对“避孕药具免费供应点”发放专用标牌。已婚育龄群众在任何一家供应点出示《计划生育药具服务一卡通》,凭卡中药具券领取免费药具,实行按需发放,努力提高药具的易得性和服务满意度。

    第四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的药具发放与服务纳入现居住地药具管理。

    第四十三条 坚持随访服务工作,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药具的政策法规、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免费药具供应的品种、药具使用方法以及领取方式,提高药具知晓率。

    第四十五条 以信息引导服务,及时收集育龄夫妻反映的药具质量信息、使用效果评价、药具需求和服务要求,提高药具管理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化培训工作,指导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监管。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制定落实信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维护好本级信息网络。

    第四十七条 市级药具管理信息系统由市药具管理站站长担任系统监管员,负责审批系统管理员的运行权限,监管全市药具管理业务。系统管理员负责监控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药具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如下:
  (一)需求计划制定、购调存统计、药具出入库手续办理,需使用国家药具中心虚拟专网进行。
  (二)公文、材料、报表及不良反应情况报告需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三)收集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有关统计报表,逐步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开展药具的发放和服务工作。
  (四)配备计算机、宽行针式打印机及正版系统、办公、杀毒软件,并设有宽带访问互联网功能,确保计算机软、硬件配置符合《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第四十九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必须使用当地电信公司或网通公司的宽带访问互联网,建立局域网的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与国家药具中心虚拟专网兼容。
  (二)信息系统数据要每季进行一次备份,备份的重点是购调存帐。
  (三)系统管理员要不定期进行口令维护,确保口令安全。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对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五十一条 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药具流入市场销售,如有发生除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导致药具大量积压、变质,造成严重浪费或库存药具丢失引发药具大范围脱供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要把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管理之中,坚持同部署、同管理、同考核,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半年小结有分析、年终总结有考核。

    第五十四条 依据《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改革工作评估表》开展药具工作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完成药具管理工作目标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管理目标的机构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