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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3 生效日期: 2007-09-13
发布部门: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定政办发[2007]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定西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定西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紧紧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农产品)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有效遏制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放心的消费环境。通过专项整治,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二、主要任务
  利用四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六个方面的专项整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大力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中“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的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牧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检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畜牧部门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打击食品生产“黑窝点”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检查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的来源及使用情况,重点查处滥用添加剂以及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情况;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完善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检查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者的主体资格、获得行政许可情况,整治、取缔无证生产,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行为,认真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工作。
  到年底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消除使用非食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二是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强制性认证进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加大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按照省政府对专项整治重点实施“五动”的要求,“查处行动”以开展食品“两打”专项整治行动;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管理的消费品专项检查行动;打击“黑心棉”、“地条钢”专项行动为主要整治措施。通过这些专项整治措施,到今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消除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行为;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解决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存在生产、销售、使用“地条钢”违法活动的问题;消除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使用禁用原料或限用原料,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不按规定标注警示语等违法行为。
  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检查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检查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情况,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完善有关产品的溯源制度,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法行为;检查大中型食品、蔬菜批发市场、超市等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对入场销售者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情况,督促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制止违法、进货渠道不清以及没有法定检验证明的产品上市销售,对违规食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和不宜食用的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并追踪到源头;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消灭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乡(镇、街道)以及县城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记录货物来源。
  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检查餐饮业特别是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小餐馆、个体门店许可证照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检查产品进货渠道,进一步强化原料、产品的进货索证制度;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监管,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无证食品和违法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同时加强酒店、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经营食品的监管,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烂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到今年底,乡镇的小型餐馆、县城的餐饮单位、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消灭无证照经营行为;所有食堂和县城的餐饮单位建立100%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
  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药品经营准入,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
  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90%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得到全面清理,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全部解决,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的药品广告全面取缔,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
  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
  (六)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与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签订协议,建立厂(场)挂钩制度;完善定点屠宰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对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此项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畜牧部门配合。
  三、工作步骤
  (一)9月中旬以前为准备阶段。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各部门的职责,成立相应的整治机构,制定出相应的专项整治方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认真排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将整治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9月下旬至11月底为实施阶段。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整治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各部门按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普遍性或区域性的问题,各部门应进行分析,并向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方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或区域性的问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确定解决的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面广,或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由政府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以消除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12月为验收阶段。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此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成绩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汇报。
  四、保证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整治行动作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抓食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做到“三个一”: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相应措施;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一次;集中整治一次,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果。
  (二)突出重点,层层落实整治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是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区、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围绕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结合我市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修订制订一批地方标准(规程),清理和淘汰一批落后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注意重点保护执行标准先进、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基地建设。要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坚决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协同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形成综合打击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对于制假售假的,要依法没收假冒伪劣产品、没收制假设备和工具、没收原辅材料和包装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商请有关方面组织协查。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保证扩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频次所需经费,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食品等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要快查快处,下大力气狠抓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公安部门对重大产品质量和食品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抓紧审理判决,震慑违法犯罪。
  (五)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功能,及时宣传整治工作的好典型、好做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环境。要切实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参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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