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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31 生效日期: 2008-01-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厦委(2007)51号)精神,确保从2008年7月1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确保市委、市政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政策配套、业务经办、待遇支付、宣传解释等方面的工作。
  (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确保参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转入医保基金专户内。
  (四)各区政府要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的组织发动工作,明确各镇(街)具体负责的领导、层层分解下达参保任务指标。
  (五)镇(街)负责本辖区的村(居)委会开展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发动、组织等方面的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参保登记,并统一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六)民政部门及残联负责本辖区农村残疾人员、低保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七)请市编办按照厦委(2007)51号文和厦委办发(2007)45号文的精神,抓紧落实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的编制,确保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要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将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区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各区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辖区内参保的组织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全部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努力实现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
  三、为确保参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根据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量,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或对经办的村、居(镇、街)和学校划拨一定的经办费用;也可建立激励机制,对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参保指标的村、居(镇、街)和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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