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7]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1月13日下午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学习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回顾总结了过去几年的应急管理工作,部署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精心做好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要通过培训辅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印发宣传材料,开辟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讲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基础性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立足平时,打好基础,制定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切实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加强预案演练和监测预警,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专业队伍救援能力,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建设等基础性工作,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充分准备。
三、要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以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契机,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强基层应急投入,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