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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7]66号

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对市区符合《浙江剩┣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要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要把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到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均不低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户每月不低于540元,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人均每月不低于180元;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实行补差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调剂等方式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2007年至2011年期间,市区要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计6万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同时积极购置和调剂小套型二手房、旧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2011年底前,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实物配租为主;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租金核减;对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为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市区每年确保落实1.5亿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安排一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操作中按土地出让毛收益的2%提取);三是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一部分。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制度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7年至2011年,每年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用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居民家庭和《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一类地段失地村民的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和小高层建筑面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交易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加强对申购对象的审查和把关。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其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购买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行制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的对象,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到2011年,市区要提供1500套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租赁。
  三、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到2007年9月底,要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其在职职工以及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应在2007年底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要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职工人数较多、人员相对较稳定的重点、骨干企业要率先建立。到2010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的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
  四、着力解决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市人民政府在杨府山集中建设租赁性人才公寓小区,有条件地解决引进高级人才的居住问题。要引导支持各用人单位积极采取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居住问题;引导支持用工单位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
  五、落实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
  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切实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其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专门班子,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政策处理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构。为加强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协调,建立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房改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市人行、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在市房改办增挂市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牌子,作为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办事机构,并在市房管局房产处增挂廉租住房管理处牌子,适当增加编制,充实力量,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房管(房改)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等管理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总工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房管(房改)、民政等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支持政策;金融部门要会同房管(房改)、财政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住房档案,并将调查汇总情况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查、建设用地征收政策处理等工作,确保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房管(房改)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认真抓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监督。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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