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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2 生效日期: 2007-08-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7]125号

为促进农村信息化建设,积极发挥信息技术支撑和带动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农村信息化的重要内容,是新农村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温州实现“第三次跨越”的重要支撑。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通信普遍服务,消除信息鸿沟,改善民生环境;有利于加强信息覆盖,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保障能力;有利于促进农村、农业信息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要素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优化服务,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广大农村还存在着通信网络覆盖盲点,农村居民对通信服务有着迫切的需求。农村地区是我市今后一段时间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阵地。各通信运营公司要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制度,按照《温州市农村信息化建设方案》的要求,合理制定建设规划、计划,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完成新农村基础通信网络建设目标任务,争取3年内实现“村村通宽带,移动全覆盖”的目标。同时,各通信运营公司要结合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优惠的资费标准,向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倾斜。
  各通信运营公司在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规范建设,按照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对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公安、审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各通信运营公司负责人组成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小组以及保障通信线路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用地征收、租用以及其他审批环节中重大问题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协调、解决力度。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通信行业管理、服务职能,落实人员,积极主动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
  四、转变作风,进一步提高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效率与服务水平
  通信基础设施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全局、国家安全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需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制定、审批详细规划时,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建设同步设计,充分考虑多家通信运营企业共同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为通信运营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同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
  在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效能革命”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期限,提高服务效率。由市、县审管办(审批中心)牵头建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审制度,从长效机制入手,提高效率。各通信运营公司向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统筹工作,并积极配合审管办(审批中心)做好联审工作。市、县审管办(审批中心)召集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建设、交通、信息等有关部门对下一年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进行集中审议,并按照《温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温政办(2005)213号)的要求,对项目做好全程无偿代理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对于需求突出、建设任务迫切的地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
  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牵头制定本地包括通信管线、移动基站、设备机房在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建设,避免浪费。电力部门在通信基础设施申请用电报装、电力抢修方面予以支持,确保通信基础设施正常用电,并在通信线路搭挂方面提供便利。各有关单位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从事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砍伐树木、运输超高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各通信运营公司,并在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五、密切配合,加大查处与惩治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违法行为的力度
  经过合法手续批准建设的通信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和肆意破坏。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加大对偷盗、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以及危害通信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通过查办一批恶性案件,惩处一批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达到震慑和教育目的,保护通信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支持配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
  保护通信线路是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针对部分群众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片面认识而阻挠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科学宣传,消除公众的误解和顾虑。同时,要通过反面案例的宣传,对蓄意破坏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违法行为起到震慑效果。
  在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各通信运营企业要规范建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靠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与疏导,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杜绝因此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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