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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5 生效日期: 2008-02-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8]4号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解决部分新开工项目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或经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或经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和经委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和能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经委、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能评审查、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尽快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网络平台。新开工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文件及时上传到网络平台,统计部门依据网络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与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进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搞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在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网络平台正式启动之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经委应充分利用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或经委、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节约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着力优化投资结构,把“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推动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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