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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4 生效日期: 2007-06-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消防局
发布文号:

各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现就专职消防队建设中需报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专职消防队的新建、改建、撤并,应报市消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撤并。在资产重组或外资进入时,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情况应及时报市消防局。
  二、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干部应具备从事消防工作相应的从业资格,企事业单位在调整专职消防队管理干部时,应报送市消防局或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三、专职消防队战斗员从业前应取得市消防局核发的等级证书,没有等级证书的,不得担任战备执勤。
  四、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消防车数量,如需增减应报市消防局司令部和防火监督部。根据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规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上牌前,必须到市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在购买消防车前,应填写《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车辆更新(新增)登记表》(见附件),并报市消防局专职队指导处和车管处备案。如未上报备案造成所购车辆无法上牌的,责任自负;上单位内部牌照的消防车,必须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
  以上规定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市消防局专职队指导处联系(联系人:俞旭东联系电话:28955130)。
特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车辆更新(新增)登记表

  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特印发本通知。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公发1号印发);
  4、《上海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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