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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卫法监[2003]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2003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含放射源的设备、装置及仪表,下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应用单位:伽玛工业探伤、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诊断设备的应用单位。其中,放射诊断设备应用单位的抽检比例应不低于20%。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单位 
  1、许可证等证件核查:是否持有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持有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情况; 
  2、2002年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情况及销售对象记录; 
  3、查验购买方的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等证明材料; 
  4、产品的放射性标志、说明书中对放射防护的要求、出厂合格检验证明等。 
  (二)应用单位 
  1、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的放射防护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防性卫生审查; 
  2、许可证等证件核查:是否持有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应用与许可范围符合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有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 
  3、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包括防护管理、操作规程、档案管理等)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4、防护设施情况:使用或贮存场所是否有放射性标志、电离辐射警告等警示标志;使用或贮存场所的安全防护状况,安全联锁及报警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佩带情况; 
  5、个人防护情况:放射诊断单位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带及健康检查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工业探伤、伽玛辐照装置、医用CT机应用及放射治疗单位、市级放射诊断应用单位的检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负责完成管辖范围内医用x射线诊断应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情况按要求作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认真调查,详细记录,专题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于2003年8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附表3-6及典型案例材料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完成所承担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资料,并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附表1-6及典型案例材料报市卫生局; 
  (三)市卫生局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同时做好迎接卫生部的抽查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应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检查是否有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销售给无许可证明材料的单位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发现生产、销售单位的生产、销售记录中有放射源数量不清、去向不明情况时,应责令其限期查清; 
  (四)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防护状况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的情况;对伽玛辐照装置、伽玛探伤装置及放射治疗设备,现场检查安全联锁装置、剂量报警仪的使用情况;对医用CT机等大型放射诊疗设备检查许可配置、防护性能及质量控制、使用等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违反放射防护法律法规者,应依法查处; 
  (六)检查的每一个生产、销售单位应填写“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表”(附表1)、各应用单位应分类填写“应用单位监督检查表”(附表2、3);对应用单位检查结果汇总后填写“应用单位监督检查汇总表”(附表4);对违章及查处情况汇总后填写“检查及查处情况汇总表”(附表5);受检的全部应用单位列入“被检查的应用单位一览表”(附表6)。 
  联系人:郝晋民、夏瑞恒 
  电话:68803681 
  传真:68718133 
  附件:(略)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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