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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3 生效日期: 2008-02-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铁政办发[2008]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全面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我市得到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分头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进行宣传。各新闻单位要主动配合搞好宣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要通过宣传手册、黑板报、宣传单、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熟悉和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要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通过自学、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使广大机关干部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规定,做到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处置。
  (三)市人事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干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培训单位举办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各县(市)区要组织好基层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的培训工作,使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四)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使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入机关、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
  (一)规范应急管理体制,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按照这个规定,全市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政府各部门是相关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强领导,配齐人员,落实工作任务,履行管理职能。各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市编委办按中编办和省编办的要求组织调研并落实。
  (二)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实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预案的管理工作。要加快推进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与修订工作,到2008年底,全市的预案覆盖率要达到100%。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预案制定的检查督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单位预案制定的检查督办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行业和领域,特别是企业预案制定的检查指导工作,并纳入安全标准考核体系。
  (三)规范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隐患评估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市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体系。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具体实施方案。
  (四)规范预测与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我市的应急指挥与信息平台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的“三基”建设成果,在市公安系统指挥中心基础上建设全市的应急指挥和信息中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公安部门的总体设计规划,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大必要的投入,在“十一五”期间建立高效统一、反应迅速、安全可靠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形成互联互通、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此项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抓好三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是抓好以驻军、武警、消防、公安和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力量的综合性队伍建设,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二是抓好以地方矿山救护、森林消防、医疗救护、防汛抗旱、公共基础设施抢修等队伍为基本力量的专业队伍建设,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三是抓好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此项工作由各级地震部门、共青团和基层社区负责。
  (六)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各级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地震、人防部门要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紧急避险的方案;水利部门要做好蓄滞洪区人口疏散方案。
  (七)规范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物资储备能力。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按照实虚结合的原则,我市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应做好两方面的储备工作:一是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二是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销售、运输信息储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地的产业特色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搞好应急救援物资的普查并进行逐级备案。此项工作由各级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落实财政预算预备费,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九)规范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长效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要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培训的重点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应急指挥的决策能力。
  (十)规范应急管理宣传和演练工作,切实开展好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宣传普及计划,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尤其要使应急知识进乡镇、进企业、进学校等基层单位,重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危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基层、夯实基础。要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应急救援队伍是否适应应急工作的需要,并及时对预案做出修改和调整,使预案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导检查,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促检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于2008年上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取得成效,把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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