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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保险公业协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满足实际需要、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盘锦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加强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切实解决农村中小学校车安全隐患问题。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系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其中,车体外观标识式样由市交警支队根据省公安厅制定的样式制定;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式样由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样式制定;乘降站点标识式样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教育局根据省相关部门制定的样式制定。
  统一检验管理。各县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统一驾驶人教育。各县区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逐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盘锦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各县区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校车管理的实施主体。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校车从事接送学生外的其他客运活动,避免因校车非法营运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混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指导各县区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
  四、统一实行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专用校车统一实行以下政策: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对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工商部门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适当支持。
  五、强化规范校车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各级教育部门要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强化调度督导。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县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逐级建立评估制度,市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校车管理评估办法,并组成专门督查组,定期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村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建设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顿,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营运学生等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以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载体,以广大农村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不坐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无安全保障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力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007年底前,各县区农村中小学校车配置数量要达到应配置数量的60%以上;200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交通局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国税局
盘锦市地税局
盘锦市工商局
盘锦市物价局
盘锦市保险公业协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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