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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总体方案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安排给我省国债资金累计8503万元(2002年补助933万元,2003年补助7570万元),省里安排补助资金2160万元(不含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于全省51个县(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的业务用房建设和县(市)级购置主要常规设备。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实现年内全部建成市州、县(市)疾控中心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通过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加强疾控中心建设,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疾病预防控制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集中解决全省县(市)级以上疾控中心的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人才培养等基础建设问题,把各级疾控中心建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满足政府和群众对预防保健工作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我省疾控中心建设的具体任务是: 
  (一)重点加强省级疾控中心的建设。要把省级疾控中心建设成为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管理指导中心、专业技能培训中心和疾病信息管理中心;具备对重大疾病综合防治能力,具备中毒及生物化学恐怖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综合处理能力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指导能力;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综合防治与干预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要求的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加强艾滋病、脊髓灰质炎和毒物检测等实验室建设;具有鼠疫、霍乱、炭疽、非典型肺炎等法定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病原检测分离能力,传染病菌毒种安全管理能力,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毒物和污染物的识别鉴定能力。加强预防医学应用研究和人才培养,建立和造就一批能够适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的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 
  (二)加强市州、县(市)级疾控中心的建设。要把市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成为具备对鼠疫、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砷)中毒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防治能力;能够逐步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的综合防治工作,免疫预防服务逐步规范和强化;常见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检验诊断和预防控制能力不断提高的,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市州级疾控中心具有艾滋病病毒初筛和法定细菌性传染病病原分离鉴定能力,高危地区的县(市)级疾控中心应具备艾滋病病毒初筛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满足区域内居民保护与增进健康需求的原则。以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和影响当地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等公共卫生问题为重点,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填平补齐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房屋,盘活卫生资源存量,严格控制整体新建和迁建。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 
  (三)坚持分级负责,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省里负责对市州级疾控中心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州负责对县(市)级疾控中心建设的监督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和县(市)级疾控中心主要常规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在建项目的贷款和拖欠的工程款。建设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各市州、县(市)政府要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保证本级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和设备达到国家提出的基本标准,各市州也要对县(市)级项目给予补助。用国债和省补助资金购置的主要常规设备只配置县(市)级疾控中心,待资金下达后,由省卫生厅统一进行采购。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疾控中心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针对本地区主要疾病发生的特点和防治策略的需要,明确建设重点,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五)坚持严格标准、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的原则。各地要根据疾控中心的功能,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各级政府要严格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的领导,确保工程质量,防止资源浪费,杜绝“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 
  三、建设标准 
  各地要按照省计委、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有关标准的通知》(吉计社联字[2003]460号)的要求,认真执行。 
  (一)各级疾控中心的建设规模及综合造价标准。 
  疾控中心建设要符合性能要求,重视实验室建设。按照国家CDC《疾控机构工作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省级疾控中心实验室与办公室面积比例为1∶0∶7,市州级疾控中心实验室与办公室面积比例为1∶1,县(市)级疾控中心实验室与办公室面积比例为4∶6。 
  (二)装备标准。 
  结合疾控中心的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省、市州、县(市)三级疾控中心检验检测设备配置标准分为基本装备与推荐装备。基本装备是目前承担体现政府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工作所必需配备的设备;推荐装备是在基本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和居民健康需求,结合本来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与疾病流行发展趋势以及与国际接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省、市州、县(市)级疾控中心的装备配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装备标准。同时,注意搞好与长期建设规划的衔接,逐步达到国家推荐装备标准。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实际情况、工作需求以及卫生系统和单位内部的仪器设备资源情况、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技术水平现状、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环境设施、仪器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因素,选择当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需项目所缺的设备进行配置。 
  (三)检验能力标准。 
  疾控中心检验能力的强弱是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更是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装备标准的要求,各级疾控中心检验能力分为基本项目和推荐项目。基本项目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必须开展的项目;推荐项目是在基本项目基础上,结合未来公共卫生发展和疾病流行发展趋势,提供高层次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开展的项目。 
  省、市州、县(市)级疾控中心的检验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标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达到推荐项目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设工作。 
  目前,“非典”疫情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疾控中心建设,既是发展公共卫生事业的需要,更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抓住国家加大投入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切实搞好疾控中心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加强领导,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省里已成立省疾控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王儒林、副省长李斌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程文贵、周化辰、刘长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省计委副主任彭永林任主任,省卫生厅副厅长杨明信、省财政厅副厅长刘长龙、省建设厅副厅长邱久才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各市州、县(市)要比照省里的做法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报省疾控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疾控中心建设组织机构要层层明确责任,及时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明确分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将与各市州、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 
  (三)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疾控中心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不得留有缺口,担负起建设的主体责任。要严格加强对国债和省补助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要求,妥善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四)加强基建管理,规范操作程序。 
  各级疾控中心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五)严格标准,做好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各地要认真执行省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吉计社联字[2003]461号)。省疾控中心建设办公室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省政府督察室不定期地对各级疾控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项目完成后,将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划表(略) 
 
 
省计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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