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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0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切实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我市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饮食商服业,均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职工,可予以免征。 
  二、征收标准 
  (一)对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征收。 
  (三)对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0元征收,职工人数超过8000人的,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四)对饮食业,按营业面积征收,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1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2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五)对商服业,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2.50元;11至20平方米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1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三、征收方式 
  (一)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及纳税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 
  (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会保障部门代扣; 
  (三)机关、未纳税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组织征收。 
  四、经费用途及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该项费用由有关部门收取后,全部交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涉及千家万户及社会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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