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政发[1989]32号
为加快履盖城市裸露地面,美化环境,减少污染,现作如下规定:
一、城市裸露地面,是指建成区内应进行覆盖而未覆盖的地面,包括公共和专用两部分。公共裸露地面是指道路、广场、公园、空地等用地的裸露部分;专用裸露地面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所使用的裸露土地,包括办公区、生产区、住宅区、校园、堆料场、停车场等用地的裸露部分。
二、覆盖裸露地面,以绿色植物为主,采取植树、种草、栽花、造园等多种形式。对不宜采用绿化覆盖的地面,可采用硬质材料(如沥青、水泥、块石、红砖等)进行覆盖。
三、公共裸露地面的覆盖,采取政府拨款、“门前五包”、分片包干、开展义务劳动等多种办法进行。专用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进行覆盖。
四、城市裸露地面的覆盖,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各单位作出具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到具体部门。
五、城市裸露地面的覆盖工作,应在一九九O年基本完成。每年的覆盖任务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于年初下达,并与各单位签订责任状,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完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不合格者限期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六、对不能按期完成覆盖任务,又无正当理由者,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从其逾期之日起,按每年每平方米六元的标准收缴城市土地裸露费,直至其完成覆盖任务为止。土地裸露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土地裸露费及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支出。所收费用一律用于城市裸露地面的覆盖,不准挪作他用。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