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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稽察督导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4 生效日期: 2008-07-04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建管[2008]259号

各稽察督导工作组,各位稽察特派员:
  为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稽察督导行为,有效发挥稽察督导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督检查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稽察督导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7月4日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稽察督导工作指导意见

  为明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稽察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任务,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稽察督导行为,有效发挥稽察督导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督检查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稽察督导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要求出发,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严谨求实、认真负责,保证"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确保3年内完成专项规划内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高效、务实地开展稽察督导工作,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坚持检查、监督与帮助、指导并重,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督促、帮助及时整改落实;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工作整体推进。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今后3年,要对纳入专项规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全面稽察督导,总体要求:对各省(市、区)的大、中型项目都要开展稽察或现场检查,督导面要覆盖到有除险加固任务的县(市);对具体项目按照大型水库100%,中型水库50%,重点小型水库20%的比例进行稽察。
  每个督导组按照上述任务分年度分批次组织实施。
  (四)督导工作内容。以省(市、区)为单元,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转情况,4个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落实情况。督导以项目稽察为基础,以点促面,全面了解总体情况,主要工作内容为:责任制情况,动态掌握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落实情况,是否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人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除险加固工作目标的细化分解和落实,前期设计的编制与审批,投资计划下达与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量及投资完成,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政府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把握大坝稳定、基础防渗和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度汛应急方案和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建设资金的使用等;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情况等。督促对国家有关部门、水利部进行的审计、稽察和专项检查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整改落实;从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五)项目稽察内容。项目稽察工作按照现行的水利稽察办法开展。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工程项目为稽察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前期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稽察;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求以县(市)为稽察单位,选择有代表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以前期设计工作质量、工程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
  三、主要措施和方法
  (六)制定科学的稽察督导工作方案。水利部成立15个稽察督导组分省、分片开展稽察督导工作,对湖南湖北江西等除险加固任务大省(区),每个省(区)由1个督导组负责;对其他省(市、区),根据任务的轻重,每个督导组可负责2至3个省(市、区)。稽察督导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配备1名专职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要根据三年总体工作目标和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分省(市、区)制定年度稽察督导计划,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每年稽察督导的批次和每批次稽察督导的地区和项目,稽察督导计划由建管司审定后实施。督导组要根据审定的稽察督导计划制定每次稽察督导的工作方案,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工作任务,选择稽察地区和项目,明确工作重点,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七)合理选择稽察督导的地方和项目,以投资强度大、建设管理任务重、技术力量较弱的地方和项目为重点;稽察的中型水库和抽查的重点小型水库要以施工难度大、质量安全风险高、问题较多的项目为重点。
  (八)要深入各省、市、县和工程建设现场,全面了解各地的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广泛听取各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参建单位的意见,与有关人员座谈,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测。对于涉及到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大问题要深究到底,查清原因,明确责任,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措施。
  (九)要如实反映稽察督导发现的各类问题,事实要清晰,定性要准确,依据要充分,要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据,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标准。要了解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总体情况,善于发现建设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和共性问题,从机制和体制上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
  (十)督导组要及时与省(市、区)水利厅(局)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明确稽察督导的内容和要求,所需材料的大纲,时间和人员的安排,各省(市、区)要指派专人配合督导组工作,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工作成果和内容
  (十一)督导报告和督导意见。督导报告是反映被督导的省(市、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总体情况的工作成果,主要包括: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省(市、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情况(责任制、工程进展、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建设资金、安全生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有关经验;对国家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本次督导发现的主要问题(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整改意见;下一阶段工作建议等七个部分。督导意见是根据督导报告反映的问题,对省(市、区)提出的整改要求,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等三个部分。督导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下发2至3次。
  (十二)稽察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函)。稽察报告是项目稽察的工作成果,包括被稽察工作的开展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或建议四个部分。
  稽察整改意见通知(函),是根据工程项目稽察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具体整改要求,主要包括稽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或建议二个部分。
  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提交稽察报告和稽察整改意见通知(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以县(市)为单位提交稽察报告和稽察整改意见通知(函)。
  五、督促整改落实
  (十三)向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及时通报稽察督导情况。现场稽察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组要客观、准确地向项目主管单位和省级水利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从贯彻落实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等方面予以指导帮助,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十四)督导意见和稽察整改意见通知(函)下达后,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要求当年发生的问题当年整改。
  (十五)建立稽察督导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稽察督导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一年内,一个省去几次,每次都要对前一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安排复查,督促整改。
  (十六)强化整改措施。对存在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项目,督导组要提出具体督促整改措施和建议:可以由部稽察办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相关单位和省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召开座谈会,通报项目稽察情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可以将稽察报告寄送项目所在地的分管省(市、区)政府领导;可以在全国水利行业进行通报批评等。
  六、工作纪律和要求
  (十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不擅自干预项目建设活动。要深入项目现场,全面掌握文件、数据、账目等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隐匿不报,敢于碰硬、敢于负责,保证稽察督导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十八)注意学习、增强能力。要及时收集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注意各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的适用,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总结、分析、归纳、改进和创新稽察督导方法,针对新情况、研究新对策,不断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十九)合理安排、提高效率。要合理安排工作行程和时间,各专业的专家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全面提高稽察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十)服从管理、清正廉洁。严守稽察纪律、树立良好的稽察督导工作形象。遵守水利部及稽察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标准住宿、乘车、用餐;不接受与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不在与项目有关的单位报销费用;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
  (二十一)提高意识、保证安全。开展现场稽察督导工作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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