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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7 生效日期: 2008-06-27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医函[2008]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我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3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1号),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加大对医疗机构使用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力度,为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环境,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至7月15日。
  二、检查内容
  (一)《反兴奋剂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3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1号)落实情况。
  (二)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使用含兴奋剂药品相关知识的培训情况。
  (三)医疗机构是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反兴奋剂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3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1号)的落实。
  (四)医疗机构购入的含兴奋剂药品是否有“运动员慎用”标识。
  (五)医师和负责药品调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含兴奋剂药品处方开具和调剂相关规定。
  三、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门诊部、诊所、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奥运赛区城市的医疗机构。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对于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内容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二)专项检查可采取明察暗访、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准确掌握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三)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于7月2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马旭东、陈虎
  联系电话:010-68792413、68792731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mohyzsylc@163.com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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