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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6-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8]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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