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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政发[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预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银川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提高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反应能力和抗灾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灾害性天气是指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等,由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农业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农业生产的重大气象灾害。
  第三条 灾害性天气对我市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救助工作,坚持预防与抗灾救灾相结合,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原则,采取市政府统一领导、县乡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属地为主的方法,突出重点,按灾害性天气预报危害程度和灾情轻重缓急,分级响应,重点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境内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二、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成立银川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牧局局长
  成员:市农牧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电力局、市气象局的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市)区长。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
  2、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农业抗灾减灾工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部署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预案的实施,督促检查灾前预防和灾后减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负责救灾款物的收集、调运、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市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经常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2、汇总、核查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预案后,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
  3、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召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了解和督导县(市)区和乡镇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4、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防灾减灾技术。
  5、负责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方案,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6、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种子等抗灾救灾物资。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抓好各项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
  7、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农牧局:承担和履行银川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农业抗灾救灾措施,组织指导灾前预防、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调查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的损失程度,评估农业经济损失情况。
  市科技局:负责开展抗灾减灾的科技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灾区采取科技措施开展预防气象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
  市民政局:负责农业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和医疗救助,调查房屋受灾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参与评估农业灾害损失,监督管理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
  市园林局:负责落实林业防灾救灾措施,调查林业灾害种类、受灾时间、地点、面积、范围和危害程度;指导灾后林业及设施林果、园艺恢复生产,组织防治灾区林木病虫害;做好湿地野禽类的疫病、疫情的预测监测工作。
  市交通局:查明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情况,负责救灾应急运输工作,调度车辆,及时组织抢修被毁道路,保证公路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上报水情、汛情信息,调查农田及农田水利设施损毁情况;维修农业受灾地区水利设施,负责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市扶贫办:负责落实贫困地区农业抗灾救灾措施和安排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扶贫项目。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储备以及灾后的调剂供应。
  市粮食局: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电力局:调查电网设备损害地点、范围及损失程度;负责农电网供电的畅通,物资的储备和灾后农电网损害的恢复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的应急处置工作,调剂、调运农业生产所需抗灾救灾物资,组织灾前预防措施的落实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各部门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和与之相关联各种气象灾害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组织农业灾害应急专家组。从市、县(市)区农牧、科技、林业、水务、气象等部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三、预防、预警
  第九条 预防预警工作原则,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市)区和乡镇要确定灾害监测人员,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在关键时期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全天候监测。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对于及时发现和掌握的苗头性问题,要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如遇重要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预警信息采集。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等预警信息;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信息及病虫情报。
  第十一条 预警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应立即向银川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送相应级别的农业灾害预警:
  1、收到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
  2、收到植保部门的病虫害情报和预测预报。
  3、收到乡镇农业重大灾害发生情况的传真电报、报告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灾害即将发生或发生后,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性农业灾害,可直接上报银川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业重大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随时补报详细情况。
  3、一般性农业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灾情信息发布。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市、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发布,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四条 预防控制。
  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工作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等加固和防护,做好相关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5、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接到低温雨雪冻害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大田作物采取熏烟、覆盖、灌水及喷施植物抗寒剂;对设施园艺加盖苫膜、幼苗增设小拱棚、添置增温设施;对牲畜圈舍加盖保温设施,增加营养饲料、准备好饲草饲料;对鱼塘及时清扫积雪、打冰眼给水体增氧等。及时组织农技人员和群众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适时防治。
  四、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一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特别严重气象灾害(Ⅰ)红色预警,预计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种植面积的30%以上;
  (2)设施园艺受灾面积占全市设施园艺面积的30%以上;
  (3)经果林受灾面积占全市经果林总面积的30%以上;
  (4)畜牧业、水产业预计因灾损失分别达到全市畜牧、水产总产值的20%以上;
  (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2、一级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灾情动态,研究部署防灾救灾措施并上报市政府,同时将灾情上报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2)市应急指挥部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介绍防灾减灾方法,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防灾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安排防灾救灾补助资金。同时,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农牧等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市应急指挥部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监督县(市)区政府落实防灾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按行业分成防灾救灾小组赶赴现场,根据灾害种类开展应急处置,指导县(市)区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防灾救灾工作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第十六条 二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严重气象灾害(Ⅱ)橙色预警,预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种植面积的25%-30%;
  (2)设施园艺受灾面积占全市设施园艺面积的25%-30%;
  (3)经果林受灾面积占全市经果林总面积的25%-30%;
  (4)畜牧业、水产业预计因灾损失分别达到全市畜牧、水产总产值的15%-20%;
  (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2、二级响应行动
  (1)召开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部署防灾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启动市级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预案;同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申请救助资金。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选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防灾救灾工作,下达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县(市)区政府落实防灾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开专家组紧急会议,分析灾情动态,安排部署防灾救灾措施,组织人员按行业分成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根据灾害种类开展应急处置,指导县区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防灾救灾工作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三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较重气象灾害(Ⅲ)黄色预警,预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种植面积的20%-25%;
  (2)设施园艺受灾面积占全市设施园艺面积的20%-25%;
  (3)经果林受灾面积占全市经果林总面积的20%-25%;
  (4)畜牧业、水产业预计因灾损失分别达到全市畜牧、水产总产值的10%-15%;
  (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25%-35%。
  2、三级响应行动
  (1)受灾县(市)区政府立即召开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办公会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做出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防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市应急指挥部派出防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农牧局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种子、农药、肥料等。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灾情动态,安排部署防灾救灾措施,根据灾害种类指导县(市)区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防灾救灾工作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指导个别受灾较严重的地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第十八条 四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一般气象灾害(Ⅳ)蓝色预警,预计发生农业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种植面积的20%以下;
  (2)设施园艺受灾面积占全市设施园艺面积的20%以下;
  (3)经果林受灾面积占全市经果林总面积的20%以下;
  (4)畜牧业、水产业预计因灾损失分别达到全市畜牧、水产总产值的10%以下;
  (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25%以下。
  2、四级响应行动
  (1)受灾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受灾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加强农业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3)受灾县(市)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和市农牧局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动态、灾害种类,督促县(市)区做好抗灾应急措施落实。
  第十九条 应急解除。当农业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同级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五、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处置突发农业灾害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拨付。用于一级、二级灾害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供。
  第二十一条 物资保障。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及时调剂调用抗灾救灾物质。
  第二十二条 信息保障。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职责保障。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宣传保障。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六、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大田作物和设施农业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急农作物;加强受灾牲畜和渔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第二十七条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贷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等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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