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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8 生效日期: 2008-06-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四川抗震救灾,社会各界纷纷慷慨捐助,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 〔2008〕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安排,有效使用。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有序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
  (一)规范捐赠款物接收主体。救灾捐赠接收单位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协会以及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并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各级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及时移交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报民政部门备案,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协会。
  (二)依法合规接收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协会根据汇缴财政专户的缴款凭单,到省财政厅经办机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市、县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开具的救灾捐赠票据,根据其上缴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协会救灾捐赠账户的缴款凭证,到市、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核销手续。
  (三)加强捐赠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全部纳入省政府已向社会公布的救灾捐赠账户,严格实行专户管理。省民政厅捐赠账户:主要接收社会捐赠资金,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皖单位系统内捐赠资金,市、县民政部门汇缴的救灾捐赠资金。省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捐赠账户:主要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和市、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汇缴的救灾捐赠资金。省财政厅设立“安徽省救灾捐赠资金专户”,负责归集、划拨和核算全省救灾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协会救灾捐赠账户中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只设置单一支出通道,每3日向“安徽省救灾捐赠资金专户”全额汇缴一次。同时,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注意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相衔接。
  (四)加强捐赠物资管理。各地各单位在接收捐赠物资时,要严把质量关,衣物原则上为新品,食品、药品保质期要在6个月以上。接收捐赠物资的单位要及时与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衔接,加强质量检验,保证捐赠物资质量。捐赠物资要及时发往灾区,也可运送到省减灾救灾中心统一转送灾区。未经省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地不得用捐赠资金再行采购救灾物资。
  三、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一)规划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布需求信息,有效引导捐赠行为,更好满足灾区需求。灾民过渡安置房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可以协商方式引导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安排资金。
  (二)统筹安排。为整合资源,发挥各个渠道接收救灾款物的整体效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从即日起,对全省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系统募集的所有支援地震灾区的捐赠款物,根据灾区需求和国家下达我省的援助项目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拨付捐赠款物。同时,尊重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的意愿。定向捐赠的款物(即捐赠人明确了捐赠资金使用的具体地点和项目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
  (三)规范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需要,提出捐赠款物使用的建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拨付。承担省对口支援灾后重建项目的市可优先使用上缴省捐赠款。重大资金使用要报省委、省政府。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及时安排政府采购。
  (四)严格支出。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也不得将捐赠资金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四、健全捐赠款物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
  (一)分类统计。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款物。
  (二)集中汇总。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级及所属县(区、市)民政部门和慈善协会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逐日报省民政厅。各地红十字会将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逐日报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汇总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逐日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负责汇总全省情况逐日报省政府。
  (三)透明公开。建立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捐赠工作透明度。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省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救灾款物过程中,要畅通信息渠道,共享信息资源,保证救灾信息能够准确汇总、快速统计、及时公布。省民政厅要定期将全省接收捐赠款物和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要按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五、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完善内部监管。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二)严厉打击非法活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滞拨滞留、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并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同时,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工作纪律。监察机关要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瞒报、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科学组织,规范管理,公开运作,严格监督,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真正用于受灾群众。

二○○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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