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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常住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实施优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韶府办[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帮助常住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与工会第四次联席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11号)精神,现就对常住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实施优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常住地在市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到市总工会办理并经年审了《特困职工证》、符合以下某一项的市属和中省国有(集体)企业在职或失业的特困职工: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超过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即325元)的;
  (二)本人或直系家属身患严重疾病或致残,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市级以上劳模,按照劳模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劳模生活困难救济办法进行帮扶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
  (四)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努力难以实现再就业的。
  二、优待办法
  (一)每户每月由市自来水公司减免5元水费。
  (二)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月租费。
  (四)由市财政减免特困难职工子女入读公立高中的书(学)杂费。
  (五)每年由市财政参照农村低收入家庭助学标准资助80名困难职工子女免费就读市属公办技校(中专)。
  (六)本人及其在市区居住的家庭成员(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到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急诊挂号费、诊金(专家门诊收3元),住院床位费减免20%,门诊大型设备检查(B超、CT、ECT、MR)减免20%。
  三、组织实施
  (一)本优待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市各有关部门要按优待办法配合市总工会抓好落实,妥善安排好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优待办法中第(五)项由特困职工持《特困职工证》、身份证及子女入学通知书先到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审核签发意见后到有关学校办理,其余各项由特困职工持《特困职工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
  四、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特困职工优待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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