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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商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调整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一)清理原则
  按照项目设定合理、依据充分、实施机关层级明确、审批责任区分清晰的总体要求,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上下统一原则。对于国家和省级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本次清理时一律取消;对于国家和省级在清理中调整的项目,要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2、合法合理原则。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予取消或调整。
  3、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对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予取消或调整;对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予取消或调整。
  4、权责一致原则。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思路,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县级机关可以实施的,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下放管理层级。
  (二)清理方法
  1、各部门、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对非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逐项提出改革意见。
  2、各部门、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要根据第三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清理,逐项提出改革意见。在上一轮清理中漏报及新法出台增设的许可项目,必须补报。
  3、上报的每一个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必须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内容。
  4、委托审批、代为审核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名称后注明。
  (三)几点要求
  1、各部门、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的自行清理工作要在6月底以前结束,并将填写好的现行行政许可项目审核清理意见表和现行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核清理意见表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及相关资料,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监察局)。
  2、自行清理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所有审批项目的清理意见与省级主管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报。
  3、各单位申报的所有项目的相关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前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对申报的资料存在重大偏差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各县区要适时安排部署并认真开展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在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在下发前必须报市审改办审核。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坚决停止取消项目的审批。中、省、市2000年以来发布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各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对已经取消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2、严格规范审批条件和程序。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无依据提高或放宽审批条件、程序繁琐、超越法定时限及乱收费的,要限期整改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3、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并联许可、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各部门要积极推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送达”的集中许可方式。
  4、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政务公开制、绩效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保障和配套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5、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将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从7月份开始,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自查,6月20日前向市监察局报送自查报告。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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