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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8 生效日期: 2008-05-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函[2008]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抗震救灾期间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当前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维护抗震救灾期间价格稳定,对于支持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价格的极端重要性,从当前全省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为抗震救灾工作全面、深入、顺利推进营造稳定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供应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要积极做好粮食、猪肉、蔬菜、食用油、成品油、药品等重要商品的组织调运和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市场物价稳定。粮食、畜牧等部门要继续落实国家促进生产、保障供给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好粮食、肉类、禽蛋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发展,努力增加市场有效供给。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调配,确保抗震救灾运输车辆和油料供应;物价部门要加强“绿色通道”收费监管和检查,我市所有路桥收费站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对运输抗震救灾物资车辆免收通行费的规定,近期物价、交通部门要认真检查“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粮食、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对市政府确定的粮食、菜籽油、生猪储备任务,一定要严格落实到位,保质保量,并认真搞好产销衔接,大力组织货源,确保抗震救灾应急时有货源,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成品油、化肥、农药、建筑材料等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价格情况,督促经营单位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平稳,促进灾区恢复生产。
  三、认真做好价格应急监测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测工作,帮助解决价格监测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物价、商务、粮食、畜牧、卫生、供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对粮油、肉禽、医疗药品、建材等重要商品供销情况的调查分析和市场监测,随时掌握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物价部门要将与抗震救灾密切相关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医疗用品、燃料、建材等商品纳入监测范围,严格监测工作纪律,确保价格监测质量,并按时按要求上报价格监测分析数据,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预见性、准确性。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开通应急处置电话,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和供应短缺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扩大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
  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从5月23日起,在现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基础上,对与抗震救灾工作密切相关的食品、日用品、药品、医疗用品、建材、燃料、交通运输等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品种、范围及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公布),要求各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高于2008年5月12日的价格。确需调整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经营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并经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限定的品种、范围,认真抓好实施,跟踪监督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并对关系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一些重要商品,对其价格成本进行监审,确保实现市场物价稳定和商品供应正常。
  五、进一步严肃价格管理工作纪律
  为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出台,抑制新涨价因素,省政府已决定,近期内各地不得出台任何政府提价措施。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务必严格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对违反省政府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监管,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也要积极加强引导,加强管理,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
  六、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整合检查力量,立即组织物价、工商、商务、质监、药监等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和价格巡查,重点加强食品、饮用水、药品、医疗用品、燃料、建材等商品的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借灾害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一经查实,要坚决从重从快处理并公开曝光。物价部门要重点抓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检查落实,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查处合谋涨价、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商务部门要重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市场商品供应和重要物资储备的检查落实工作;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药监、质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市场其它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七、强化舆论宣传工作
  各区县和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加强抗震救灾期间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发布提醒告诫公告等形式,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自觉承担起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义务和责任。要定期发布抗震救灾、灾后重建期间市场物价、价格监管和市场供应等情况,确保宣传报道不间断。通过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广大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引导群众消费心理,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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