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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萍乡市城区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7 生效日期: 2008-05-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字[2008]89号

安源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解决萍乡市城区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萍乡市城区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还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居民反映诉求强烈。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集中解决城区199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促进和谐的原则,切实解决我市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开发、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实施步骤
  解决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与调查摸底阶段
  1、受理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商品房。
  2、由产权单位如实填写《萍乡市解决房产土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调查摸底表》、《萍乡市解决房产土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报市解决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产权单位申报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各产权单位对核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如实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手续阶段
  199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竣工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商品房相关手续不全的,一律于2008年7月底以前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新建商品房,因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不健全的,由开发商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缴清税费、尽快完善。
  2、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有关手续不完善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补办手续。
  3、房改房(有限产权房屋)由原房屋产权单位协助购房人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完善全产权手续。
  (三)调查核实与登记办证阶段
  1、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要按照市解决城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精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房产和土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核实。
  2、产权单位补齐了相关手续,公告无异议后,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办证部门予以登记发证。
  (四)督促处理阶段
  1、在2008年7月底,未补办手续申报产权的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对其过去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2、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对不符合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3、对已经离开萍乡或者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又不配合解决房屋产权办证问题的,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三、工作措施
  1、为保持市政府工作的延续性,充分尊重历史,凡市人民政府以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减免相关手续和规费的,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予以认可。
  2、1990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房屋(《规划法》实施之前),可凭《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书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就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产在《萍乡日报》进行公告无异议后,可通知产权办证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3、199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竣工的房屋,可凭《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书、竣工备案证明或产权单位对房屋质量承诺书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初始登记,补办手续应补缴规费的可按当年的规费标准执行。
  4、经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倒闭、单位已注销,造成无产权单位申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由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萍乡日报》进行公告,无异议的,由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做初始登记备案。商品房购房者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契税凭证可予以申报。房改房(含集资建房)购房者凭市住房办的审批手续、契税凭证、缴款凭证进行登记,并由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直接为购房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土地登记。
  四、工作要求
  1、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多,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妥善处理。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不得推诿;房地产开发商或产权单位要积极办好相关手续;房产土地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到特事特办,尽快办好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3、房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等部门要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配合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做好房屋和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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