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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4 生效日期: 2008-05-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救发[2008]5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积极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捐赠热情,保证本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救灾募捐具体组织和统计汇总
  《紧急通知》明确本市募捐工作在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组指导和协调下,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统计汇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民政部。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民政局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救灾募捐的各项具体工作。要积极发动本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市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积极为灾区募捐救灾款物。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捐赠款物的汇总统计和信息采编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二、切实规范募捐行为,保证本市募捐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由民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和组织负责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基层社区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以及本社区内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所得款物可以汇缴民政部门,也可以汇缴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具有法定公募资格的组织和机构。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支援灾区。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将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救灾捐赠款物。
  三、督促协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备案统计和情况通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接收捐赠款物的汇总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其他机构或组织募捐情况的备案统计;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捐赠情况的通报,要及时汇总统计。凡已报民政部门备案统计或通报的捐赠款物,可不再重复备案统计或通报。备案统计表和通报情况表均一式三份,捐赠接收单位、市和区(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做好有关捐赠物资质量安全的确认工作
  接受捐赠救灾物资,要根据灾区实际需要和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统一部署的要求进行。为确保捐赠物资工作有序进行和质量安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凡自愿捐赠救灾物资,须按规定向募捐单位进行预先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捐赠物资的品名、单价、数量、重量、包装尺寸、捐赠意向等,由募捐单位征得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小组同意后,通知捐赠单位将捐赠物资运往指定地点,办理捐赠拨运手续。
  对所有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化学制品等,要由市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后,方可凭确认证明向有关募捐单位办理捐赠意向登记。凡民政部门募捐所得物资,须经过航空、铁路运输送往灾区的救灾物资,均应由市民政局统一调度,根据灾区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发运。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登记、统计及汇总工作,并将物资捐赠意向的汇总情况,每天用传真报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
  根据目前四川地区抗震救灾的需求,对居民个人的捐赠,仍然以鼓励捐款为主。对部分居民已经捐赠的少量物品,可以转交当地经常性捐赠接收点集中以后统一送往灾区。
  五、主动公布全市捐赠款物以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全市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通过本市各大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为确保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及时、准确,各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一定要完整、准确地输入各项捐赠内容和数据,特别是捐赠单位(人)名称、捐赠数量等内容。各项报表均应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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