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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 2001-11-10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1]47号
加强交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道理交通实际情况,决定限制外市籍号牌摩托车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和加强使用摩托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0年11月10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号牌摩托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道路行驶。原禁止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号牌及广州市"广东22"郊区牌的摩托车进入市区行驶的限制区域和时间不变。 
  二、无牌无证、假牌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或者挪用、转借摩托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摩托车驾驶人员予以处罚,可以暂扣摩托车3日;需要对摩托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暂扣摩托车7日;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 
  三、被暂扣摩托车的车主或者当事人应当在暂扣期满后携带车主身份证件(属委托认领的,还需要出具委托证明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台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办理摩托车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驾驶员予以处罚涉嫌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和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等有规定予以处罚。 
  (二)挪用、转借摩托车牌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五、外市籍号牌机动三轮车的管理,适用本通告。 
  六、本通告自2001年11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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