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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2008年本市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沪统字[2008]31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2008年是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第三年,也是《统计法》颁布25周年。为推进本市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2008年本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就开展2008年本市统计法制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统计巡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要将市局、总队,区、县统计局、调查队组织的统计巡查和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与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紧密相结合起来,做到法制宣传与统计巡查、执法检查同布置、同落实。要做到“两个一”:一是组织一次培训,即对被巡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统计人员开展一次统计法制培训;二是印发一封致被巡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公开信,向被巡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二、结合统计重点工作,较大规模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市局、总队,区、县统计局、调查队要结合各项重大活动,完成统计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市局、总队要做到:一是设置统计法制宣传广告牌不少于3处,投放时间不少于3个月;二是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向普查对象发放统计法律宣传品。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做到:设置统计法制宣传广告牌不少于2处,投放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以“12.4”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日、统计法宣传旬和统计法颁布25周年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掀起统计普法活动新高潮。即市局、总队要做到:一是于12月上旬组织召开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座谈会,出席对象为区、县统计局局长、调查队队长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统计负责人;二是通过电视台、市级报刊、上海统计网和《上海统计》杂志等媒体制作公益广告和刊登统计法制宣传信息3篇以上。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做到:一是举办一次由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统计法制工作座谈会,进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并听取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充分利用区县有线电视台、政府网站、区县报刊和法制宣传栏等媒体刊登统计法制宣传信息2篇以上。
  四、各区、县统计局应于7月31日前向市局统计法规处上报上半年统计法制宣传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上报全年统计法制宣传工作总结及下年度计划材料。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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