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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冀财会[2008]2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事局、总工会,省直各主管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驻冀中直各主管单位:
  为了评选表彰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联合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具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本部门、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 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一般每3年组织1次,原则上结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进行。
  第四条 评选表彰先进会计工作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表彰对象重点是工作在会计岗位、科研教学一线,并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六条 凡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我省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省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省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推荐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工作采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与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总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五个系列进行评选。
  第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驻冀中直各主管单位作为推荐机构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推荐机构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候选人,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填写、整理有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综合遴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最后确定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四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四条 对评选出的会计工作者,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授予“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五条 先进会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对有上述(一)、(二)项行为的,在撤销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同时,收回其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省直各主管部门、驻冀中直各主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评选表彰办法,并报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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