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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9 生效日期: 2008-05-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八年五月十九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引进更多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项目、资金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包括引荐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
  二、引进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项目投资者为我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2 .项目总投资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
  3 .项目为我市鼓励类项目。
  4 .投产后的项目增加投资部分不作为引荐人奖励的依据。
  三、项目引荐人的认定
  1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各区招商局(办)审核,经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签字盖章后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招商办予以认定。
  2 .引荐人引进的与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企业合作的项目,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招商办予以认定。
  四、奖励的申报
  1 .为及时准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引荐人待项目开工建设后, 15 日内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 报市招商办。
  2 .年终引荐人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与外来企业的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等材料,由各区政府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盖章后一并报市招商办。
  3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 1 人或以组织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 1 名人员或以团体的 1 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奖励的认定
  年终由市招商办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投入资金进行考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奖励基数。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须在市外投资者总投资的 30 %以上。当年投资达不到 30 %的,转为下年度奖励。
  六、奖励标准
  1 .商会、协会等组织引进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3‰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2 .社会人员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2‰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3 .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1‰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4 .对引进的特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时实行一事一议。
  七、奖金的兑付
  1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根据体制,奖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 40% 、区财政承担 60% 。区财政承担的奖金部分,上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
  3 .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由市财政局在核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八、引荐人引进到浚县、淇县的项目,由县政府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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