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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文号: 铜署发[2008]39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我区在铜仁市开展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07年9月至今,在铜仁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我区又在其余县、自治县、特区各选定一个乡(镇)先行启动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要求,从2008年元月起,各县、自治县、特区已相继启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为确保2009年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结合试点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2006年和2007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6月8日又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区属南方集体林区,据全区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统计,全区林地面积达105.06万公顷(含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0%以上的林地属集体所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部分集体山林不同程度地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证明,只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和生态现代化建设。各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要站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切实加强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综合改革,各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调查研究,专题安排部署,专题督促检查。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起县(自治县、特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要本着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借鉴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按照行署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明晰产权、堪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责任”的改革任务,切实有效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统筹安排,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集体商品林地每亩2元的标准,中央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省、地、县(市、特区)  三级财政按4 :3 :3的比例分担。要加强督促检查,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督办事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林改技术指导组,深入山头地块,指导林改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国土、农业、司法、民政、监察、税务、金融、档案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达到85%以上,林权证发证率达60%以上;2009年全面完成林改任务。
  三、坚持依法行政,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要加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群众。各地要制定周密的宣传方案,广泛调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农村要通过书写标语、横幅、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等方式,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要坚持依法行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办法、程序、内容、结果五公开,保证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严格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严肃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做到有序推进,不走过场,确保质量。决不允许暗箱操作、少数人说了算,损害群众利益;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亲友或个人在改革中谋取私利;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
  要加强林改档案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和移交,确保林权改革档案质量,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林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要抓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改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片区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的公益林,应明晰权属,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参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各地在开展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同时,要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建立林权有序流转制度,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要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发展森林旅游,加强林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加大公益林的保护力度。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要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维护林业经营管理秩序和林区社会稳定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林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加大林政资源管理力度,制定周密的预防措施,及时打击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乱征乱占林地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要重视林权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健全调处机构,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调处机制,保障林区和谐稳定。县级有关单位和乡(镇)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确实难以调处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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