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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宛政[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强化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下列机关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
  (四)街道办事处等各类政府派出机关;
  (五)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尽职责和义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指导、监督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做好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等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第八条 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该行政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
  (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安全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五)市县人大、政协、市县党校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党校主体班学员旁听审理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九条 当年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件的单位,行政首长或由其委托的分管副职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次。
  第十条 行政首长或受其委托出庭应诉的分管领导在庭审中应当全面客观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三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有计划的开展对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应诉工作技能。
  第十三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与法院的定期沟通机制,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总结发现的工作经验以及问题,应加以推广或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可责令有问题的行政机关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单位法制工作评先资格。
  (一)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的;
  (二)对从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相关行政机关未按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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