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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8-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2008]209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部分重要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带有一定垄断性的,或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实施的,以及其他一些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将其纳入备案管理的范围,规范其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
  (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
  (五)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
  (六)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中小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科竞赛活动收费;
  (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
  (八)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救护培训收费;
  (九)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驻外省、市、区办事机构发生的服务性收费;
  (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长令第52号)的规定,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备案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年审制度。
  三、对上述服务性收费实行审核、备案,不属行政许可的范畴。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仍然通过收费许可证的形式来实行备案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将部分重要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通过收费许可证的形式来进行备案,实行亮证收费,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的公开、公正,进一步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物价部门在对上述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备案手续时,要认真审核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并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服务性收费审核备案专用章”。
  四、从严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的监管,严格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严禁以服务性收费名义批准有关部门或单位继续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
  五、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必须以正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范围、对象、程序等实施备案,严禁超范围发证等现象发生。已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必须在备案的收费许可证上予以注销。收费标准有调整的,应及时在备案的收费许可证上办理变更手续。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上述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办理收费备案手续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纠正损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乱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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