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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十二条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 2001-07-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安全实际,特制订如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组织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档案、查证明、查车辆,查清车辆所有权关系、专营线路、车辆检测、驾驶员资格、年度检审验、保险等情况,逐车逐人建立专门台帐,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强化客运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自觉性。从现在起,各县(市)交警大队每月要组织客运车辆驾驶员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学习、教育,要保证不漏一车一人,学习要有具体内容和书面记录,对一年内二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客运车驾驶员一律不得换发客运车辆准驾证,不予年审。 
  三、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督促客运车辆车主、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并纳入交通安全责任制,形成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填写书面检查记录通过客运车辆发车点统一汇总上报县(市)交警大队存档备查,每日例行检查内容及填写表格式样由各州、市、地交警支队制定下发,各县(市)交警大队组织实施。 
  四、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超员20%以下的,一律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处罚、记分,同时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20%以上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并予记分;一年内因严重违章超载被处予两次行政拘留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超员肇事负有事故责任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造成二次以上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农村道路及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的监控、管理。乡、镇派出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F积极配合交警、农机等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农村道路及所辖农用车、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上的各种交通违章行为必须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对于无证驾驶农用车、拖拉机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禁止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对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组织进行交通安全学习3至5天;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并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关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督促单位做好对其所属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坚持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对无安全学习制度,不定期参加学习的,不予年度审验。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章肇事,营造良好交通安全氛围和良好执法环境。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高等级公路上违章停车,违停上下乘客等违章行为,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高限处罚,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并记分;其中,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病车上路等违章行为中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 
  八、切实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十米市、地、县交警支队、大队要加强对旅游用车的车况检查和驾驶员资格审查,对车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限令车属单位修复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对不具备驾驶安全资历的驾驶员必须责令车主依照《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解除聘用,更换驾驶员。要配合、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接待旅游团队车辆的驾驶员定期集中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所有旅游从业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要配合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旅游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一次内容涉及驾驶技能,职业道德,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驾驶知识等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下岗培训。对接待旅游团队的车辆驾驶员强调每天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车时间一次不得超过4小时。 
  九、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建议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结合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对辖区道路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点逐路段提出改造意见或建议,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送有关部门,抄报上级公安机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从工程上进行治理的,也要建议采取设立警示牌,修建防护墙,弯道加宽,硬化路基等临时措施;对公路等级过低,道路条件差,坡长、弯急、路窄等险要陡峭路段不适宜大型客运车辆营运的,要书面专题报告政府建议运管部门合理调整运力结构,将大型客运车辆改为小型客运车辆营运;要随时注意辖区道路路况变化,对发生塌方、水毁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路段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并报告上级交警部门。 
  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尽快形成交通安全社会综合治理良好格局。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单位、车主及安全生产有关成员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紧紧依靠政府狠抓落实,尽快形成交通安全社会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 
  十一、今后各州、市、地、县交警支队、大队每季度要书面向当地政府、安委会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制度。同时,各交警支队在每季度汇总各县(市)报告后上报省交警总队。 
  十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全体交通民警要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交通管理各个工作环节强化工作责任制。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必须严格坚持标准,路面勤务必须科学、合理,切实做到该控制住的不失控失管,驾驶员审验和车辆检验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要进一步落实谁检验、谁签章、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并将这些工作纳入勤务考核,与勤务基金挂钩,认真兑现奖惩。对交通民警在工作中失职、该职、玩忽职守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贵州省公安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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