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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确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1 生效日期: 2008-07-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同政[2008]88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定,这为我国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彰显出推进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思维。几年来,我区林业工作通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林业发展活力进一步激发、生态功能不断发挥、经济社会功能日益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得到强化,现代林业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面临巨大压力,存在着生态公益林管护不够到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屡有发生、乱征滥占林地现象屡禁不止、山林无序流转承包现象比较突出等。为强化各级各部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厦府〔2007〕435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厦门市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国家和全球的战略高度,在深刻总结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战略决策,并将其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目前,我区区划界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27.28万亩,为改善我区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精心谋划林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区干部职工的聪明才智,充分挖掘林业发展的巨大潜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继续解放思想,全面深化改革,强化科技支撑,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兴林富民,切实履行好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使命,全力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以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建立有利于建设三大体系、提升三大功能、发挥三大效益的政策体系,真正建立起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主体。要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在稳定生态公益林所有权的基础上,以落实管护主体为核心,将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责任、限制性经营的权利、政策性补偿与林下利用的收益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其管护的主要模式可采取:责任承包,专业管护,相对集中、委托管护等。要把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承包责任者和监管单位,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和监管责任书。
  (二)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要按照以政府投入为主,收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建立、健全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是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要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除按使用范围安排部分用于承包管护、监管等费用外,其余的要按照“集体所有、成员共享”的分配原则,在明确责任义务的前提下,可采取均分到户、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集体村民医保费用支出等。林下利用的收益分配,应兼顾管护主体、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利益。具体分配方案应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监督管理。区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时或不定时监督检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补偿资金安全到位、有效使用,以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保护,规范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不仅关系到我区生态环境建设,也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切身权益,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政府牵头组织,林业搞好服务,部门分工合作,上下协同推进”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为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一)依法严格管理林地,切实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林地是林木赖以生长的土地,是发展林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提高森林覆盖率、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林地资源保护管理面临巨大压力,未批先占、不批也占、少批多占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发改、土地、建设、规划等各部门应提高对依法加强林地管理的认识,凡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在进行立项、预审、选址等前期工作中,应先征得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征占用林地年度管理指标。
  要明确管护责任,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林地资源的监管,确保管护责任的落实。村级组织对辖区内林地资源的管护和监管负有直接责任,要指定村干部作为责任人强化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监管。区镇(街)林业部门负责对专职护林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清理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承包合同,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森林资源流转、承包等形式进行流转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实行由区林业局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场包干负责、限期完成的工作模式。对于合法有效的流转、承包,林木所有者或林地使用者应及时到区林权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申报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今后,凡未取得林木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林业部门不得批准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等涉林行政许可,有关部门不得进行资产抵押等;对于流转形式、程序、合同等存在不足之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完善或收回;对于在区划界定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之前已经按商品林依法进行流转的,要强化管理,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流转合同期满后,依法或按合同约定,由村集体收回或顺延发包管护。
  生态公益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转让,已经转让的,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除或终止转让合同,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
  (三)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承包管理,确保集体经济不受侵犯。区级以上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今后,凡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流转范围、流转程序、流转管理进行。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报镇(街)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评估。凡对违法流转的森林资源,区林权登记中心不得予以登记发证,不得享受林业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科学经营,合理利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主线,以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效益,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一)适地适树,科学营林,确保森林发挥最大效益。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引导和指导林权所有者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施策,森林经营实行梯度经营。对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恢复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在树种选择时,应注重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改善的优良乡土树种或珍贵树种。鼓励扶持对低产低效林分和劣质果园进行改造,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或优质果园。
  (二)因地制宜,科学利用,提高生活品位,增加林农收入。在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开展有限度的科学合理利用,积极探索利用林木花、果、叶和林下种植药材、食用菌、养殖等非木质利用途径,发展非木质利用产业。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森林景观资源,引导和鼓励林农经营以农家特色为主的“农家乐”、“森林人家”、“观光果园”、“山地公园”等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以提供休闲场所、增加林农收入、提高自我补偿能力,缓解森林保护给林农带来的生活压力。
  对发展旅游活动项目,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森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森林质量的稳步提高。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先征得区级以上林业部门初审同意,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概念性规划、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后,上报区级以上发改委(局)立项,纳入全区统筹管理,依法严格审批。
  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是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功在千秋的宏伟事业。我们一定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真抓实干,为实现山川秀美的新同安而努力奋斗!
  以上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并贯彻落实到各林权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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