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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效日期: 2008-07-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曲政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指导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主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章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信息公开主体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在市、县两级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上公开;在档案馆、图书馆等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外,还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电子大屏、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
  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发布应包含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此内容:
  (一)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五)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六)本级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七)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八)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
  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十)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十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以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信息公开主体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
  (四)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信息公开主体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条例》规定及相关程序予以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主体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提供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
  文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级政府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主体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信息公开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开主体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信息公开主体予以更正。
  该信息公开主体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主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主体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信息公开主体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由各部门(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
  小组)负责。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主体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绝密、机密、秘密);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部门(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部门(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
  密内容后,才能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公布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工作组织机构及开展工作情况;
  (二)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及网站平台应用情况;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信息公开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章 考核评议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对信息公开主体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十条 信息公开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次年1月15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人事、保密、法制、政府新闻机构等部门组织考评组,于次年1月31日前对信息公开主体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信息公开主体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曲靖政报》、《曲靖日报》和市、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考评形式
  (一)听取信息公开主体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信息公开主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救 济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主体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处理,做好沟通和说服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的事件,要坚决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防止同一事件反复多次向不同部门举报,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建立相应的协商机制,明确救济程序性要求,保障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能够协调,提高行政救济渠道的效率。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违反《条例》,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部门(单位),由本级或上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领导未给予采纳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 保障机制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五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进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推进。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拟定工作计划、措施,为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编制提供指导;
  2.组织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宣传、业务培训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用培训;
  3.会同法制、人事、保密等部门做好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
  5.汇总、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6.会同监察、法制、保密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
  (二)监察部门具体职责
  负责对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1.每年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
  2.结合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开展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工作;
  3.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三)国家保密部门具体职责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信息公开主体因审查不严造成失密、泄密进行查处。
  1.根据《条例》规定,对信息公开主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进行指导和管理;
  2.依法确定所辖地各机关单位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四)法制部门具体职责
  负责督促《条例》的施行,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1.会同人事、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对信息公开主体的行政
  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会同信息产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条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会同信息产业、保密等有关部门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4.指导、检查和督促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办理涉及信息公开主体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结合《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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