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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为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文化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活跃广大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维护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因此,必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大农民工文化工作的力度,切实解决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困难和问题,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他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当前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的基太原则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三、明确政府责任,加强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活跃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文化建设总体目标,纳入基本职能范畴。要贴近农民工,研究农民工,加强农民工问题舆情收集和分析,及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工文化生活特点和文化需求,掌握文化消费习惯。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文艺工作者和文化团体深入农民工生活,组织创作和生产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开展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活动。组织和鼓励各类文艺团体深入工地、厂房为农民工慰问演出,为农一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四、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社会教育职能,完善服务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服务,发展文化工作在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的作用。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近一步向广大农民工开放,并逐步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送书到工地等文化项目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

  五、针对农民工.的文化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培训活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建设新农村至农民及农民工培训计划”。充分发挥现有文化馆(站)作用,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民及农民工进行农业科普知识,法律知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培训,使农民、农民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文化建设。

  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用工单位自身文化建设。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持与用工单位的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农民工文化活动场所、图书角,给农民工送电影、送文艺节目,活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积极扶持农民工用工单位自办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农民工业余演出队,鼓励农民工创作和表演自编自演、自娱自乐的文艺节目,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农民王文化生活环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引导和教育,帮助农工提高识别,判断和自觉抵制不健康文化产品的能力,提高文化水平,养成文明习惯;同时要加大对农民工务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文化场所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杜绝和制止非法文化活动和不健康文化现象侵扰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方案,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请各地在今年8月30日前,将开展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有关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在下半年适当时候,选择有关省份,调研和了解各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情况。

特此通知。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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