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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侨房政策使用权清退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8]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侨房政策使用权清退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侨房政策使用权清退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落实侨房政策有关规定和精神,加快我市落实侨房政策使用权清退工作,现就我市已退还产权尚未清退使用权的侨房清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具有购房能力的侨房住户,由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落实办”)按照《厦门市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配售办法》,予以配售侨福城专用房。
  二、对已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侨房住户,由市保障性住房办负责协调,优先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市国土房产局予以单列配租。
  三、对其他的侨房住户清退侨房使用权问题,主要通过侨福城二期西侧专用房(期房)租赁予以解决。
  (一)原则上1人户租赁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家庭租赁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家庭)租赁三房型。具体审核、分配工作由市落实办负责。
  (二)市落实办负责与侨房业主(或代理人)、侨房住户签订侨房使用权清退安置协议,所在区和街道办予以配合。
  (三)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公房计租标准执行。
  (四)侨福城二期西侧租赁专用房2009年底竣工后移交市公房管理中心管理,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市落实办与住户签订的安置协议,与相应的侨房住户签订租赁合同。要建立租赁专用房退出机制,承租户在购买商品房或取得其他房源时应及时退出租赁专用房。
  四、按规定时间内签约及迁出侨房的住户给予每户一次性500元奖励。
  五、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由业主(或代理人)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执行。需要强制执行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六、对户籍在侨房内而未实际居住的侨房住户,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七、对以侨房为店面谋生的侨房住户,除安置租赁专用房外,店面实际经营人为1人侨房住户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店面实际经营人为2人及以上(指夫妻二人或其直系亲属)侨房住户的,给予一次性1.8万元补助。
  八、对个别独居的70周岁以上高龄侨房老住户,经业主同意,双方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无力承担租金的,由市落实办按一房型公房租金标准补助给侨房业主。
  九、鼓浪屿区域内的侨房住户若要求就地安置的,由鼓浪屿风景区管委会及鼓浪屿房管所,通过租赁鼓浪屿周转房方式安置解决。
  十、上述意见所涉及资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落实办在“落实侨房专用建设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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