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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1 生效日期: 2008-12-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天政发[2008]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天水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天水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考核体系,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8〕40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08〕1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有效措施。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领导
  天水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三、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政府 (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
  四、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1.评价考核内容:评价考核指标分为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各县区政府对上年度本县区节能工作情况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监察、财政、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节能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市政府。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布。
  3.评价考核等次: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80―95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9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4.奖惩
  ⑴ 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制。
  ⑵ 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
  誉称号等,市上暂停对该县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⑶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1.评价考核内容:评价考核指标分为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其中: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市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
  2.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查报告,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抄报省节能减排办。节能评价考核工作组实施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于2月底前报市政府,其中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同时报送省节能减排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布。
  3.评价考核等次: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80―95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9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或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
  4.奖惩
  ⑴ 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和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⑵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⑶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
  ⑷ 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价考核结果,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几点要求
  1.各县区政府、各重点耗能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认真配合评价考核工作组搞好本县区、本企业节能目标的评价考核工作,确保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好本县区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要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和其辖区内的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3.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附件:1.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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