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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 2008-11-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3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鼓励全日制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1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征集兵员的整体素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青年和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具体由各区人武部负责审核发放。
  二、入学前为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在杭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间,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年优待金。户籍所在地年优待金标准低于批准入伍地区、县(市)年优待金标准的,自入伍之日起三年内,按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具体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年优待金标准证明,向批准入伍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差额补助。差额补助金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三、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2/3,批准入伍地区财政承担1/3。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差额补助金由市财政和批准入伍地区财政各承担50%,所需资金先由各区垫付,市本级承担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返还各区。
  四、向社会招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岗位工作人员时,根据岗位实际需求情况,可推出部分名额面向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退役士兵招考。
  五、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被各级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军龄合并计入工龄,由录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六、各级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浙政办发〔2008〕71号文件和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各项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通知奖励对象在服现役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理的,酌情取消部分奖励待遇。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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