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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 2008-11-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8]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化学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2.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但是,部分企业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制不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人员伤亡和多人涉险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建立和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和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问题。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自动化控制。经贸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发改、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符合企业实际和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化工企业中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责任关怀”的内涵,树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自愿承诺,不断改善健康、安全和环保状况,提升企业发展理念。
  5.建立并严格落实企业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6.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7.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各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其持续保持安全标准化标准。
  强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连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辖区涉及危险工艺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采取强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8.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炼油、氯碱、氮肥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需省批准、核准、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要聘请省政府安委会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审查。
  9.严格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各市安监部门要建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依法按时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各市安监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将评价报告的备案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时间、评价结论、发现的问题、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于每年的6月、12月汇总上报省安监局。
  10.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2.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13.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借鉴航空企业、煤矿企业推行的“手指口述”管理法,运用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一系列行为,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14.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15.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6.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化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订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还要在活动实施前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18.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要有适用的教材,明确培训时间,建立考核记录。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适时利用国内外发生的危化品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引以为戒。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化工领域技术尖子和业务能手。要通过技术比武、每日一题、案例教育、每周一案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岗位意识,实现安全生产。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0.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21.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22.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六、深化专项整治,完善法规标准
  23.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市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各地要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
  24.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市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
  25.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6.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市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七、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7.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各市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各级安监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8.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制度外,其事故调查报告连同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应在事故批复后一个月内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
  29.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30.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设区的市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要配备与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31.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3.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3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上级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监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的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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