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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及有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的市、县(区)物价局: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各设区市及有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的市县(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8]93号
各地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城[2008]195号)、《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是当前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主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节能减排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做好新建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据本地的供热计量规划,制定计划,对新建建筑必须安装热计量仪表和温度调控装置,对既有居住建筑要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造,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照等各个环节,加强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新建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系统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开展试点,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政策
    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建筑能耗统计和测算,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制定“两部制”热价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供热计量收费要从试点抓起,可以选择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采集各项数据,计算节能效果,为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奠定基础。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略)
      2.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略)
      3.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略)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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