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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交[2008]764号
市建委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代理市场秩序,市建委定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现将《市建委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加大案件查处和公示力度;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我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经纪机构的日常巡查工作,逐步建立房屋租赁代理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市建委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代理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市建委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建委苗乐如副主任任组长,城研中心王银成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房屋市场处、执法大队、城研中心、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研中心。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市建委房屋市场处负责专项整治的总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县建设、房管部门查处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中行业违法违规案件;会同执法大队、城研中心查处涉嫌违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重大案件。
  执法大队负责对所查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立案处罚。
  城研中心负责对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的案件分派、督办考评、调查回访、汇总分析。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在行业内开展自查、互查活动。
  区县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涉嫌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查处;配合市建委查处重大案件。
  三、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在检查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落实机构备案、人员资格注册、信息公示、服务收费、合同档案等基本行为规范情况的前提下,重点对2008年6月1日以来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交〔2008〕308号)和《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
  (二)未在合同中明示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号,未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代收代付租金;
  (三)占用、挪用或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四)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房屋价格,以低价租赁、高价出租等方式赚取差价;
  (五)未在合同中约定延伸服务费内容及收费标准而收取费用;
  (六)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或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未按要求在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办理相关备案;
  (八)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九)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未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等;
  (十)其他违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2月1日-5日)
  市建委下发《关于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建设、房管部门主管领导牵头,成立区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本辖区整治工作,并于12月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上报市建委城研中心。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2月6日-25日)
  市建委房屋市场处会同执法大队、城研中心成立市建委联合检查组,重点查处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08年6月1日以来涉及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案件5次以上、情节严重或需复查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相关科室成立检查小组,对整治期间发现的辖区内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案件及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08年6月1日以来涉及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案件5次以下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展开检查,不留死角。
  各检查组在检查时应注意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方式获取有力证据,对查实违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处理和记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业、异地经营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应通报工商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各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不得推诿,并按照巡检工作要求填写巡检记录,并按时通过房地产经纪内部管理系统的巡检、案件查处、行业记分栏目填报检查、处理和记分情况。
  (三)总结交流阶段(2008年12月26日-31日)
  各单位应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汇报典型案例,并于12月28日前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组织各单位集中交流,通报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考评情况,表扬先进、批评后进,共同研究确定房屋租赁代理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3968069(传真)
  电子信箱:bjfdc@vip.sina.com
  联 系 人:朱永
  房屋市场处业务指导电话:63953163
  联系人:金旸滟曈、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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