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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年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 2008-11-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煤管[2008]32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有关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
  为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行为,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指导、帮助和促进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在产业发展、科技进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更好地为煤炭企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组织
  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市煤炭行业协会在市经委的指导下负责衔接相关具体工作。
  二、年检的范围
  (一)重庆市经委审核颁发资质,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矿井设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其他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的资质单位,必须参加年检。否则,参与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渝经煤安〔2008〕57号)的有关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二)非重庆市经委审核颁发资质,但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煤炭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技术服务的资质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第五条第(十六)款规定并参照本文要求,将有关资质获取、保持及工作业绩等情况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有关资质单位为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矿井设计等技术服务业务。
  三、年检的程序
  (一)自检。由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对照年检的要求,形成自检报告。
  (二)初审。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年检申请,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年检表上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在重庆市辖区内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年检申请。
  (三)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的申请文件送重庆市经委,其他相关资料送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年检资料由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是否合格的书面意见。实地抽样检查由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根据资料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需进行实地检查的建议,报市经委确定。
  (四)确认。市经委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对有关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年检是否合格进行确认。
  四、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年检申请文件、有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善。主要工作业绩概况。
  (二)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煤炭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技术服务资格证书。
  (三)是否按批准的范围从事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四)机构组织建设是否符合要求。
  (五)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后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
  (六)业务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有无重大工作(工程)质量事故。
  (七)市场信誉情况,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情况,有无垄断市场或变相垄断市场行为。
  (八)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年检结果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年检合格的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由市经委出具年检合格的确认文件(或资质已备案的函),并在有关资质证书上加盖公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应暂停煤矿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并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煤矿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煤矿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市经委不办理此类资质单位资格注册(资质备案)、不受理此类资质单位为煤矿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业务。
  六、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含非重庆市经委审核颁发资质,但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煤炭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技术服务的资质单位)要按照要求,作好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年检(资质备案)工作。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指导、帮助和督促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积极做好工作,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三)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要建立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年检(资质备案)档案。
  (四)对违反煤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年检表(略)
附件2: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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