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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 2008-11-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8]78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责任追究应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提供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调查处理,限时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向监察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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